成语滥用职权的造句

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出自,查询到滥用职权的造句500条
  • 1、(四)其他滥用职权的。

  • 2、(二)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 3、例如,《价格法》第46条规定: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二、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5、“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

  • 6、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7、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9、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10、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

  • 11、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

  • 1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13、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14、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15、五、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主体不同。

  • 16、(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或滥用职权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从一重罪处罚,不并罚。

  • 17、(三)一罪与数罪:受贿后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构成其他犯罪的,如滥用职权、私放在押人员等,应当数罪并罚。

  • 18、但因受贿而犯徇私枉法罪以及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 19、(五)重点罪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

  • 20、一、[滥用职权]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区别:主体不同。

  • 21、(一)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 22、1.主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是故意,玩忽职守通常是过失。

  • 23、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权限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或者不按照法定的条件、方式、程序,随心所欲地处理事务。

  • 24、六、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与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 25、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26、例如,刑法第25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27、例如,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只有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与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才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 28、(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的(修正后的刑法第168条);

  • 29、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0、第三十七条市和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1、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2、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3、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34、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35、遵守有关法规,秉公执法,不滥用职权,不营私舞弊;

  • 36、各地共立案侦查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犯罪的司法人员3010人,有力地维护了公民权利,维护了公平正义。

  • 37、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特别是加大了对少数公安、司法人员滥用职权、不依法办事现象的查处工作。

  • 38、新闻传媒对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舆论监督大大加强。

  • 39、监事会是一个专职的监督机构,代理股东行使对公司经营生产发展的监督职能,防止和制裁董事会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做出有损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 40、因此,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并非要求须为股东,而且为避免滥用职权或权责混乱,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 41、众多,为使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高效率地开展,必须把经营权力合理地集中于董事会,但董事会也因而有可能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必须设置监督机关,监事会正是由股东大会选出,代表各方利益,.

  • 42、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4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4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45、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

  • 4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47、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48、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49、企业领导干部滥用职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行征处分;

  • 50、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1、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2、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3、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4、5、滥用职权的。

  • 55、非法搜查罪,是指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个人,或者虽有权进行搜查,但滥用职权,擅自决定非法对他人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 56、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或者对执法人员和揭发检举、作证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 57、2.滥用职权,擅自变更规章制度或原定方案和决定,盲目蛮干,造成严重后果的;

  • 58、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

  • 59、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个人,或者虽有权进行搜查,但滥用职权,擅自非法对他人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 60、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检举人、批评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61、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 62、滥用职权,对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报复、陷害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 63、(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 64、第五十八条滥用职权,压制科学技术发明或者合理化建议,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65、第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6、范仲淹原来在朝廷当谏官,因为看到宰相吕夷简滥用职权,任用私人,就向仁宗大胆揭发。

  • 67、有些原来就对范仲淹不满的大臣,天天在宋仁宗面前说坏话,说范仲淹一些人交结朋党,滥用职权。

  • 68、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

  • 69、1621年,由于政敌控告他滥用职权并接受贿赂,他被判了徒刑,关押在伦敦塔,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官职。

  • 70、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71、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72、市规划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73、对工作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7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75、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物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管理不善,失职造成文物损毁、流失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 76、稽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 77、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78、水土保持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79、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80、对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行政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81、堤防维护费收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82、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83、草原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84、地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可给予行政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 85、儆戒国家公务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请法庭对上述4名被告人依法裁定。

  • 86、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87、没有执法权的部门或组织,要严禁滥用职权,越权行政。

  • 88、(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 89、业常设监察机构,其职能是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实施全面监督,制约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行为,防止董事和经理滥用职权危害企业、股东和职工利益。

  • 90、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守法纪,正确执行本办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 91、(一)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作出错误科学技术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 92、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93、种子管理、检验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 94、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95、六是政策一些机关办事效率不高,少数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搞不正之风,个别干部存在腐败行为。

  • 96、对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97、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无拖延办证时间,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 98、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99、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监督不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 100、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 101、何家贵心中十分清楚这一点,他告诫自己权力是党和人民给的,滥用职权,搞权钱交易,就不配当警察,是对这一神圣职业的玷污。

  • 10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政企分离,但是行政机关仍滥用职权,防碍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情仍时有发生,而不少企业竟不懂得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103、(三)渎职失职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 104、各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 105、(六)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 106、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鉴定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鉴定出证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 107、测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本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108、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109、各级人民政府水利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110、紧决纠下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以及为谋求部门和地区利益而违纪违法等行为。

  • 111、土地监察人员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112、监事会依法和依照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和经理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

  • 113、这些人员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给大好处办坏事,甚至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共同犯罪。

  • 114、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构给予行政处分;

  • 115、农业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116、坚决纠正经济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等现象。

  • 117、产权交易市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人员和其他现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任。

  • 118、(三)滥用职权,压制科学技术发明、合理化建议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的;

  • 119、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120、(三)滥用职权,压制科学技术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打击迫害科学技术工作者的;

  • 121、交通主管部门或航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122、测绘工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本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123、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124、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125、林业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规定发放采伐许可证和运输证件,包兹纵容违法者,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126、经营者因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 127、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 128、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的,视情节轻重,没收非法所得,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

  • 129、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130、征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131、房地产交易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132、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133、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134、矿山安全监察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发现违反《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的情况,不及时制止、不向上级汇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135、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136、技术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的,由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137、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或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分;

  • 138、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139、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140、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41、景明确规定了各级劳动部门应承担的监督检查责任,第一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42、城建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城建监察大队或城建监察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143、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在禁毒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从严惩处。

  • 144、各级政府负责人,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145、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查验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参与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给予行政处分;

  • 146、(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

  • 147、此,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专门对劳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48、吉林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出口玉米检验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按照《吉林省进出口商品监督检验管理条例》第四十.

  • 149、《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百零四条规定:“国家工作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

  • 150、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主管机关应给予行政处分;

  • 151、统计机构、统计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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